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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会计体系特征分解

07-30 财务分析

德国可以说是首先进行会计制度标准化的国家,德国会计体系施马伦巴赫(Schmalenbach)在20世纪20年代就曾提出标准会计科目表(kontenrahmen)设计建议。德国会计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政府为解决军需问题,德国会计体系试图通过在经济领域推行标准化会计以有效地控制经济,遂于1937年颁布了全世界第一份国家通用的会计科目表,德国会计体系即“科林方案”(GoeringPlan),这套标准化科目表适用于所有的私营主体(Nobes and Parker,2000)。时至今日,德国会计以谨慎地确定可分配收益为优先考虑的目标,另一个主要目标是向用户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与英美等国不同,德国没有会计准则形式的会计制度。虽然它在1998年也设立了会计准则委员会(GASC),但该委员会只是制定建议性的准则研究文件,这些文件需要经德国司法部在《联邦日报》(Federal Gazette)上对外公布,而且还可能遭到法院的否决。

德国会计主要受商法和税法的影响。就商法而言,它确定除税收以外的利益分享规则。1985年德国为执行欧盟第4号、第7号和第8号指令而颁布了《会计指示法》(Bilanzrichtlinienppesetz),几十年来进行了会计原则的法规汇编。《德国商法典》第三篇“商业账簿”中规定,德国会计体系所有的企业都有保存会计账簿并编制年终会计报表的义务。该法根据适用范围,将会计规则区分为三大类,分别适用于所有企业、公司以及银行和保险公司(Nobes andParker,2000)。就税法而言,德国会计体系它强调公共财政的要求,税法对财务会计规则具有重要影响。那么如何解决利害关系人基于商法和税法所提出的利益诉求呢?这就需要通过税务法庭来解决公法层面和私法层面的利益冲突问题。当然,集团公司会计通常不涉及税收问题,所以不受税法限制。1998年德国允许上市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这造成了国际协调取得进展的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