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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经济法条例解读

07-30 财务分析

德国的公法、私法二元化贯彻得也比较彻底。德国经济法与法国相似,德国的行政法也有自己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但德国行政法也有自己的特点:坚持公法、德国经济法私法的划分,将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严格限制在公法领域;以成文法为主体,德国经济法概念明确,体系完整;行政私法体制具有独特性,德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但为德国经济法更好地坚持公法、私法二元化,另行设立专门法院。

德国的经济法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德国以工业革命为先决条件,以工业集中为基本动因,德国经济法以两次战争和战后重建为外部推动力量,在社会市场经济[10]模式驱动下形成了较为发达的经济法,“经济法”一词即是由德国学者在1906年最先提出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经济法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德国制定和颁布了许多紧急立法。这些法律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形成新的法律部门。魏玛共和国期间,政府为摆脱战败后出现的经济困难,德国经济法贯彻宪法关于社会化的原则,德国经济法扩大了经济立法的范围。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产业统制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联邦德国更重视经济立法,初期的立法中心是建立社会市场经济,后转移到竞争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