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基本面分析 > 财务分析 > 正文

会计工作交接有哪些具体要求分析

06-18 财务分析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会计工作交接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明确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的要求,《会计法》以及其他会计法规、规章都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工作交接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借故不办理移交手续,或者迟迟不移交所经管的会计工作,使正常的会计工作受到影响,这是制度上所不允许的,会计工作交接单位领导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三)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其中,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由于一些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面额与发行价格可能会不一致,因此在对这些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利(股)息等按照会计账簿余额进行交接的同时,会计工作交接应当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也按有关会计账簿记录点交清楚;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会计工作交接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特别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工作交接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以明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以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