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手入门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09-14 政策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18号

  现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证券法》及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信息,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依法履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是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派出机构办公室(综合处)是派出机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派出机构区域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公开监管信息,应当遵循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监管信息,不得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监管信息。中国证监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可以依据市场实际情况和审慎原则,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主动公开下列监管信息: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二)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发展报告;

  (四)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

  (五)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和核准结果等;

  (六)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的批准结果;

  (七)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章程以及自律规则等的批准、备案结果;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九)市场禁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

www.chunhuazhen.com
一个人总是仰望和羡慕着别人的幸福,一回头,却发现自己正被仰望和羡慕着。其实,每个人都是幸福的。只是,你的幸福,常常在别人眼里。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