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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08年年报要披露非经常性损益

07-06 政策法规

    证监会公告〔2008〕4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3号

  为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改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现予公告。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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