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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

09-14 政策法规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效地打击证券违规行为,本所对2007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07〕5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五月八日



    关于做好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规范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减持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抓紧对本公司托管的解除限售股份情况进行梳理,摸清持有解除限售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客户明细,包括客户姓名、账户、持有股份数量及托管营业部等情况。

  本所自5月9日起定期将有关股东持股信息通过"会员业务专区--监管信息--解除限售股份查询"栏目发送给相应的会员单位,供查阅与参考。

  二、会员应当在摸清客户情况的基础上,联络持有解除限售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客户,做好相关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要求其严格遵守《指导意见》。

  三、会员应当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本所《交易规则》,安排人员引导和帮助相关客户减持行为通过大宗交易进行;并采取措施,积极为有大宗减持意愿的投资者提供配售服务。

  四、会员应当在柜台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对持有解除限售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客户、特别是被本所提醒重点关注的客户的交易委托实施严密监控,及时提醒、警示异常交易,有效防范和制止违规减持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本所报告。

  本所将对会员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没有按照本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投资者违规减持的会员,本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五月八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有效打击证券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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