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60625
【实施日期】 19960625
【内容分类】 金融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请示》,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理证券回购业务,做好债务清偿工作,是整顿金融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
证券回购债务拖欠问题比较严重,清偿难度较大,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必
须予以高度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清偿进度,以维护社会稳定。对债务清偿工
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近年来,一些证券交易场所、金融机构和财政证券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用证
券回购名义,买空卖空,变相拆借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
施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危害。为稳定金融秩序,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中
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去年下半年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对
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60号)和《关于认
真清偿证券回购到期债务的通知》(银传〔1995〕80号),要求对证券回购业
务进行清理,并做好债务清偿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加快清偿
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债务清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采
取有效措施,摸清债务底数,督促有关金融机构、财政证券机构及其股东积极组织资
金,及时清偿到期债务,维护社会安定。海南省、广东省金融机构和财政证券机构的
证券回购债务数额较大,当地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机构,组织清偿工作。中国人民银
行要对不积极清偿债务、资信差的金融机构发出通告,并对清偿债务不力的金融机构
进行处罚,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行划款。
二、确保柜台兑付,防止挤兑。前一时期,一些金融机构和财政证券机构以发售
“国库券代保管单”等形式向居民个人筹集资金,用于证券回购交易。目前,这部分
债务已陆续到期,柜台兑付压力日益增大。各国有商业银行、财政部门以及各信托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