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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06-02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为了完善优胜劣汰机制,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质量,我所制定了《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已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涉及的信息披露、停复牌处理等事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上市规则》。

  第二章 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本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五)公司受到本所公开谴责后,在二十四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

  (六)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七)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第四条 公司出现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所述情形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第五条 公司出现第三条第(五)、(六)、(七)项所述情形时,公司应于事实发生后向本所提交董事会书面意见,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提示性公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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