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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10-20 政策法规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

法》。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控制证券结算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结算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称“登记结算公司”)

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直接与登记结算公司进行清算、交收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或经登记结算公司确认的参与与登记结算公司直接进行清算、交

收的责任人(以下统称“会员”)。

  第四条 会员须以法人名义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资金结算帐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结算备付金是指会员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资金结

算帐户内存放的、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

  会员应在其资金结算帐户上备有足额资金,以满足资金交收的需要。

  第六条 会员资金结算帐户的余额不得低于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最低结算

备付金限额。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由登记结算公司于每季度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根据会员

上一季度日平均交易金额的10%进行计算、调整。计算公式为:

  本季度最低结算备付金=上季度总交易金额/上季度交易天数×10%

  第七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登记结算公司可视具体情况调整所有会员或个别

会员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与时间:

   一、市场总体的日平均交易量出现巨额变动的;

   二、会员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其正常交收的;

   三、会员多次出现交收违约的;

   四、登记结算公司认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最低结算备付金可用于会员应急交收, 但不能用做其他用途。因

交收或其它原因造成最低结算备付金不足的,会员须在次日补足。

  第九条 登记结算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会员资金结算帐户的结算

备付金余额计付利息。

  第十条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会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达成的交易结

果,对其资金结算帐户进行应收应付的簿记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结算帐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交收日

所需资金时, 须于当日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者,登记结算公司对其透支部

分按第一天万分之三点六六、第二天起每天千分之五的比例计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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