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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11-17 政策法规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连续亏损,其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中国证监会)依法授权证券交易所决定。

  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其恢复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委)审核,中国证监会核准。

  暂停上市的公司终止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决定。

  第二章 暂停上市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后,董事会预计第三年度将连续亏损的

,应当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条 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自其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之日

起(如公司未公布年度报告,则自《证券法》规定的年度报告披露最后期限到期



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



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证券交易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应当通知该公司并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

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是否可以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和恢复股票上市的具

体措施,并说明董事会的出席和表决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

务。

  第八条 公司暂停上市后,可以在四十五天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以延

长暂停上市的期限。宽限期自暂停上市之日起为十二个月。

  第九条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的,应作出申请宽限期的决议,并向

证券交易所说明近期盈利的可能性及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自接到公司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公司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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