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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07-20 政策法规

    深交所网站9月16日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有效性,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主要增加了创业板发行人的特别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09年6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09年9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指引编制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作书面说明。发行人未披露本指引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经本所同意。

  本指引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在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的,对在本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不适用。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指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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