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试行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试行规则
(1993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人民特种股票市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意义或内容:
一、公 司:指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二、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B种股票:指在交易所上市或准备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及新股认购
权证书和其他受益凭证;
四、发行公司:指发行B股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客 户:指B种股票的最终受益人;
六、T+日:“T”指交易所的交易日,“日”指交易后的营业日,营业日
指上海和美国的工作日;
七、代理银行:指公司办理B种股票结算交收的收付款银行。
第三条 本规则提及的时间,为中国北京时间。
第二章 结算会员
结算会员的资格和种类
第四条 交易所B种股票的境内经纪商、境外代理商和托管银行,提出申请
并交纳公司规定的“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后,可成为公司
结算会员。
第五条 申请结算会员的机构,须填写公司编制的“结算会员申请表”,并
向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汇上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后,公司将向其
发出“结算会员确认书”予以确认。
第六条 结算会员分基本结算会员和一般结算会员,基本结算会员为交易
所会员,一般结算会员为B种股票的境外代理商和托管银行。
结算会员缴纳的“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
第七条 结算会员缴纳“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的标准
为:
一、“市场发展基金”:
1.基本结算会员:10万美元
2.一般结算会员:
境外代理商 5万美元
托管银行 5万美元
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
1.基本结算会员:20万美元
2.境外代理商: 5万美元
第八条 第二章第十一条和第七章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分别阐述“市场发
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的性质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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