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手入门 > 政策法规 > 正文

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试行规则

02-23 政策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试行规则

               (1993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人民特种股票市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意义或内容:

  一、公 司:指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二、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B种股票:指在交易所上市或准备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及新股认购

权证书和其他受益凭证;

  四、发行公司:指发行B股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客 户:指B种股票的最终受益人;

  六、T+日:“T”指交易所的交易日,“日”指交易后的营业日,营业日

指上海和美国的工作日;

  七、代理银行:指公司办理B种股票结算交收的收付款银行。

  第三条 本规则提及的时间,为中国北京时间。

  第二章  结算会员

  结算会员的资格和种类

  第四条 交易所B种股票的境内经纪商、境外代理商和托管银行,提出申请

并交纳公司规定的“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后,可成为公司

结算会员。

  第五条 申请结算会员的机构,须填写公司编制的“结算会员申请表”,并

向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汇上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后,公司将向其

发出“结算会员确认书”予以确认。

  第六条 结算会员分基本结算会员和一般结算会员,基本结算会员为交易

所会员,一般结算会员为B种股票的境外代理商和托管银行。

  结算会员缴纳的“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

  第七条 结算会员缴纳“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的标准

为:

  一、“市场发展基金”:

  1.基本结算会员:10万美元

  2.一般结算会员:

  境外代理商 5万美元

  托管银行  5万美元

  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

  1.基本结算会员:20万美元

  2.境外代理商: 5万美元

  第八条 第二章第十一条和第七章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分别阐述“市场发

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的性质和用途。

www.chunhuazhen.com
一个人总是仰望和羡慕着别人的幸福,一回头,却发现自己正被仰望和羡慕着。其实,每个人都是幸福的。只是,你的幸福,常常在别人眼里。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