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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02-23 政策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1993年1月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

规则等法规。

  第二章  会籍

  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符合本所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向本所提出申请

并经本所批准后,可成为本所的会员。

  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加入本所,须向本所递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表;

  二、报告书;

  三、机构设立的有效批准文件;

  四、有权部门核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五、机构登记注册的证明件;

  六、机构章程;

  七、主要业务规章制度;

  八、部门设置和证券业务人员名册;

  九、法定代表人和证券业务负责人简历;

  十、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核签证的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十一、当地有权部门同意加入本所的批准文件;

  十二、本所或证券主管机关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本所递交的报告书至少须说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概况,包括辖属关系、资本金、历史沿革、业务范围等;

  二、机构最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机构最近两年的证券经营情况;

  四、申请加入本所的理由;

  五、加入本所的业务准备情况;

  六、本所或证券经营机构认为须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本所收到证券经营机构加入本所的申请后,由本所管理部门进行

初审。

  第七条 如经本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本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

核批准。

  第八条 对获准加入本所的证券经营机构,本所向其发出批准通知,颁发

《上海证券所会员证书》,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章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收到本所发出的批准为会员的通知后,须在一周内

按章程的规定,将会员席位费划入本所帐户。

  第十条 会员若要转让会籍,必须提前向本所递交报告,详细说明转让的

理由、方式、时间及受让人的情况等。受让人须经本所同意并按本所章程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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