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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

05-29 宏观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即原保险人直接承保业务后,为把自己承担的承保责任一部分转让给再保险人承担而与其订立的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再保险人无索赔请求权;再保险人无权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请求保险费的给付;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为理由,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按照保险合同标的不同,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再保险合同是一类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其内容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等。财产保险以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的损失为目的,再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该财产利益损失不仅可因被保险人的财物或无形利益直接受到损害而发生,而且可因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发生。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满足被保险人因损害发生而产生的需要,因此也被称为“损害保险”或“损失补偿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身保险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生命、身体的完整性受到侵害或损失时,对其损失以金钱方式予以弥补,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再保险合同基于生命、身体的无价性,除医疗费用保险及丧葬费用保险等就具体性损失投保的保险合同外,绝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保险合同直接以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作为赔偿额加以支付。因此,人身保险又被称为“定额保险”或“定额给付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