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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推定主要原则分析

05-15 宏观分析

在金融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指金融机构的侵害行为与消费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根据一般侵权行为认定规则,受害一方对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要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因果关系推定必须证明自己是基于对金融机构的说明、劝诱内容的信赖,进而与后者形成金融商品交易关系并因此遭受了损失。消费者要证明信赖关系的存在,除了口头陈述之外还必须出示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才有说服力,因此因果关系推定要求受害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证据收集能力,这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几乎是不可能做到。因果关系推定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的客观存在而假定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也客观存在。法律对因果关系的推定,减轻了消费者一方的举证责任,可以避免对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的重复演绎推导过程,从而大大提高受害方获得私法救济的可能性。即,消费者不必证明自己的信赖,主观的信赖被直接推定为存在,除非加害一方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依赖。

但是,“因果关系的推定不是一般规则或公式,而是一种辅助性的技术方法。它只有在保护受害人所必要并且符合社会政策和立法宗旨的前提下才能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根据日本的立法实践,因果关系的推定往往是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同时出现的。例如,《金融商品销售法》第4条规定,金融商品销售者未根据本法应当对重要事项履行说明义务时,因果关系推定应当对顾客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金融商品销售者只要违反了法定的说明义务,就应当对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推定金融商品销售者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于发行人就虚假记载的损害赔偿责任、收购活动主要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也采用了推定因果关系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