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市场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补充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补充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币特种
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规定外,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交易业务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营业日,为本所、上海市B种股票业务结算银行、纽
约的银行同时营业的工作日。
第二章 名册登记和开户
第四条 境内的委托人办理名册登记和开立B种股票帐户,可委托证券商
代为办理:境外的委托人办理名册登记和开立B种股票帐户,可通过境外证券
代理商代为办理。
第五条 办理名册登记和开立B种股票帐户时,如属个人投资者,须提供
有效的本人护照、身份证;如属机构投资者,须提供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董
事会决议书和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以及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
护照、身份证等。
第六条 前条所称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必须为境外居民。境内个人投资
者和委托他人代理买卖B种股票,其代理人也必须为境外居民。
第三章 委托买卖
第七条 受理B种股票委托买卖业务的,必须是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
种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商。
第八条 机构投资者委托买卖B种股票,必须由授权证券交易执行办理。
第九条 委托人的境外委托买卖B种股票时,必须通过境外证券代理商办
理。
第十条 委托买卖成交后,证券商须在成交日向委托人发出成交通知;在
委托人履行交割手续后,将“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交给委托人。
第四章 交易
第十一条 B种股票交易按电脑申报竞价方式进行,并以每1000元面值为
一个交易单位。
第十二条 证券商进行B种股票买卖申报,须在本所同意的一个交易席位进
行。
第五章 清算交割
第十三条 B种股票交易在成交后第四个营业日(即T+3)进行清算交割。
第十四条 经营B种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商,须交纳5万美元的清算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