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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市场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补充规则

12-08 政策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补充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币特种

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规定外,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交易业务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营业日,为本所、上海市B种股票业务结算银行、纽

约的银行同时营业的工作日。



  第二章  名册登记和开户

  第四条 境内的委托人办理名册登记和开立B种股票帐户,可委托证券商

代为办理:境外的委托人办理名册登记和开立B种股票帐户,可通过境外证券

代理商代为办理。

  第五条 办理名册登记和开立B种股票帐户时,如属个人投资者,须提供

有效的本人护照、身份证;如属机构投资者,须提供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董

事会决议书和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以及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

护照、身份证等。

  第六条 前条所称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必须为境外居民。境内个人投资

者和委托他人代理买卖B种股票,其代理人也必须为境外居民。



  第三章  委托买卖

  第七条 受理B种股票委托买卖业务的,必须是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

种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商。

  第八条 机构投资者委托买卖B种股票,必须由授权证券交易执行办理。

  第九条 委托人的境外委托买卖B种股票时,必须通过境外证券代理商办

理。

  第十条 委托买卖成交后,证券商须在成交日向委托人发出成交通知;在

委托人履行交割手续后,将“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交给委托人。



  第四章  交易

  第十一条 B种股票交易按电脑申报竞价方式进行,并以每1000元面值为

一个交易单位。

  第十二条 证券商进行B种股票买卖申报,须在本所同意的一个交易席位进

行。



  第五章  清算交割

  第十三条 B种股票交易在成交后第四个营业日(即T+3)进行清算交割。

  第十四条 经营B种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商,须交纳5万美元的清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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