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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

12-01 政策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出《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

(1997年6月6日 银发[1997]245号)

  近年来,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方式违规流入股市,助长股市投机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大

了金融风险。为了严格禁止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方式违规流入股市,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如下:

  一、严禁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商业银行要迅速清理本行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交易的情况,对以

机构名称或自然人名义开立的各种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交易帐户,必须在文到之日10天内撤

销;对所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必须在文到之日10天之内全部变现。

  二、所有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和各地证券交易中心的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

  从1997年6月6日起,商业银行停止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各证券交易中心的证券

回购和现券交易。在此之前的回购合同继续执行完毕。从6月6日起,商业银行的证券回购

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中办理。

  各商业银行、各证券交易所、各地证券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要求停止并清理商业银行在

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的回购和现券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督促、检查辖内有

关机构做好此项工作,对不执行有关要求的机构和个人,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此项

工作具体操作按中国人民银行(1997)银发240号文件《关于停止各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交易中心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执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严格管理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以及非银行金

融机构之间的拆借业务

  1、全国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只能由总部在当地(注册地)融资中心从事拆借业务,

其分支机构(包括证券营业部)不得从事拆借业务,各地融资中心吸收这些分支机构作为会员

的,要立即清退出场。

  2、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1天,拆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金

的百分之八十,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头寸调剂,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3、任何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行为必须通过全国统

一同业拆借市场(包括各地融资中心)进行,禁止一切场外拆借行为。

  4、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加强对拆借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掌握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拆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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