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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修正稿)

12-15 政策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修正稿)

  1993年5月2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1993年8月根据国务院《证券交易所管

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 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名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所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

  第四条 本所办公地点及集中交易市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五条本所注册资金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1)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则;

  (3)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4)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监管;

  (5)对上市公司及会员进行监管;

  (6)对办理或委托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上市证券的过户及集

中保管;

  (7)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8)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理事会批准后,

可成为本所会员。

  (1)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批准设立,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金融

机构;

  (2)资本金或证券业务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组织机构、业务人员及其他方面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会员席位费。

  第八条 本所会员具有以下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本所事务的提议与表决权;

  (4)参加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5)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转让会员席位。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本所的利益,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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