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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

10-27 政策法规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有关

规定,本所对1999年7月公布实施的《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作了修

订,更名为《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上

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予以公布实施。

  特别转让时间目前仍维持现每周五的本所交易时间。今后特别转让时间若有

变化,本所将另行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4月18日

◆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

务”。

  第三条 前条所称的“特别转让服务”是指:

  (一)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

“特别转让”);

  (二)投资者可在本所规定的特别转让日内申报转让委托;

  (三)申报价格上限不得超过该只股票上一次特别转让成交价格的5%,不设跌

幅限制;

  (四)本所对特别转让日当日有效申报在收市后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

,并将成交结果发送至会员;

  (五)特别转让信息不在本所交易行情中显示,由指定报刊在次日予以公布;

  (六)特别转让股票不计入指数计算,成交数据不计入市场统计。

  第四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作出暂停上市的决定后,将通知该公司并公告,自

公告当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在交易时间逐日持续交易。

  上市公司在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后第一个特别转让日起,其股票可进

行特别转让。

  第五条 因连续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向本所申请宽限期的,自公司宽限期

申请被正式受理之日起,本所暂停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宽限期申请未获准的公

司,自本所公告不予其宽限期决定之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本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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