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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

07-28 政策法规

    为贯彻落实《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规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根据《证券法》、《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个人债权认定标准

  (一)认定权属清晰的个人委托理财及信托的基本标准

  1、客户资产在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独立封闭运作,或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用途独立封闭运作,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区别,没有发生混同情况。被处置金融机构以向客户账户存入资金或转入证券的形式支付委托理财收益、信托收益的,不属于混同。

  2、委托理财合同中对委托理财业务有约定,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操作。

  权属清晰、未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委托理财和信托,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2004年9月30日以前签署且与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资料一致,上述标准以外的个人委托理财及信托,按照所签合同判断其权属和性质,符合《收购意见》规定的,可纳入收购范围;与上述备案资料不一致的,不纳入收购范围。

  (二)三方监管委托理财的处理

  三方监管委托理财,是指被处置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客户及第三方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客户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的委托理财行为。

  对于权属清晰、未被挪用的个人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客户账户内资产是属于客户所有的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对于资产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同时追究第三方的责任。

  (三)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的处理

  多个人集合到一个机构名下,该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签定委托理财协议,即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此类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由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置,按照“谁集资、谁负责”的原则解决,集资机构(即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的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认定

  (一)认定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基本标准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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