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制度,规范自律管理行为,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在自律管理中实施的下列纪律处分事项,适用本细则:
(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公开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三)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取消会员交易权限;
(五)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
(六)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事项。
第三条 本所设纪律处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审核前条规定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四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通过召开审核会议、通讯表决等形式,审核纪律处分事项。
第五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纪律处分委员会
第六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共20名,由本所相关业务部门专业人员、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及本所之外的专业人士组成。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由本所总经理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
(二)熟悉证券市场情况及本所自律管理业务;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
第九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工作小组)设于本所法律部,负责受理纪律处分事项、准备纪律处分审核会议、办理相关事务。
第十条 纪律处分每次审核安排召集人1名。召集人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担任。
纪律处分每次审核安排秘书1名,负责准备会议资料、发送会议通知、进行会议记录等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纪律处分每次审核参与委员为5名,其中至少应有1名委员来自纪律处分事项涉及的本所具体监管业务部门,1名委员来自本所法律部门。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勤勉尽职,认真审阅纪律处分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