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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全文)

07-27 政策法规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证监会公告[2010]12号——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2 号

  为适应上市公司监管实践的需要,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现场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现场检查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二)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权的规范性;

  (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根据现场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现场走访、列席会议、回访检查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第七条全面检查是对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实行的常规性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或者易发风险的重大事项进行的专门检查。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回访检查方式检查公司对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 现场检查程序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以聘请证券服务机构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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