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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管理制度分析

07-22 公司分析

公司企业法律制度未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平等的保护,公司法律管理未能建立比较有效的防止大股东侵害的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公司法律管理对公司会计行为尤其是会计利润计算程序的经济后果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参考了欧美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对规范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公司法公司法律管理以及作为其特别法的证券法实际上规定,除破产清算和股票回购外,普通股股本不可赎回。由于缺乏累计投票制作为小股东利益的救济途径,这不啻于赋予大股东以“合法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决策权,助长了“大股东侵害”现象。

会计程序本身就是利益分配程序,在计算得出利润总额之前,利益的分配就已经开始了;而管理当局通过调节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公司法律管理投资收益和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等三大利润项目来操纵利润总额的做法,未必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1](Jensen and Meckling,1976)。因此,当小股东不同意股东大会的重大决策时,如何公司法律管理对待小股东的利益诉求,是公司法修订过程中亟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公司法应当进一步明确界定企业利害关系人在会计利润的计算和分配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当“公司自治”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公司法律管理应当保证利害关系人能够通过政府管制和法律诉讼来谋求利益保护。我国公司法的相对滞后,是会计造假的重要制度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