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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企业的一般程序说明

05-13 公司分析

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生产力水平不断发展,市场需求的多样性,促使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创办企业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企业有很多类型。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创办时有着不同的要求,但每个企业创办企业的创办都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申办、登记审批、年检等。

注册资本、出资形式与出资额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注册资本、创办企业出资形式与出资额做了相关规定。(1)注册资本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公司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2)出资形式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创办企业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出资额的认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起2年内缴足;其中,创办企业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创办企业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股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