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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01-19 政策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3日 证监[19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布施行。

  附件: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附件: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

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禁入是指下列人员因进行证券欺诈活动或者有其他严

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永久

性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

  (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 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

人;

  (三) 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

  (四) 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资产评估人员;

  (五) 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

部门负责人;

  (六)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投资咨询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从事证券业务是指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进行证券发行、

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专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或

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

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一) 公司采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发行证券或获准证券上市交易

的;

  (二) 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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