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
【标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921225
【实施日期】 9212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国有资产评估
【文号】 国资法规发〔1992〕87号
【名称】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题注】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
室、处),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为了做好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工作,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
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
附件: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
附件: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的收缴工作,确保国家预算收入
足额入库,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
问题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组织国家股股利收缴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国有
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责组织
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股股利的收缴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也可以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行组织收缴中央级国
家股股利的工作。
第三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在审议通过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分配方案后,国家
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要在七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送出反映股份制试
点企业有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的报告,送请备案审核。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国家股股利分配是否符合同股同利原则及是否符合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