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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回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2-29 政策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回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证券市场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证具有如下含义:

  1.回转交易:指在不改变现行清算交收期的前提下,投资者交易日当天得

到成交确认后进行的反向交易,即买进(卖出)委托成交确认后,清算交割前

可再委托卖出(买进)。

  2.本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3.登记公司:指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4.委托人:指委托证券商买卖证券的自然人和法人。

  5.本地证券商:指本所会员在深圳市内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6.异地证券商:指本所会员在深圳市以外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7.异地登记处:指参与深圳证券市场上市证券的清算、登记过户业务的深

圳市以外的证券登记机构。

  8.T:指交易日。

  第三条凡本所会员均可开展回转交易业务,但不得允许客户买空卖空。因

回转交易产生的风险由会员及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会员在开展回转交易时,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1.会员接到客户委

托买进后,应先查询委托人的资金帐户,由电脑判断是否可以接受,交易一经

确认,应即时记减委托人的资账户,记加委托人的证券帐户。

  2.会员接到客户委托卖出后,应先查询委托人的证券帐号,由电脑判断是

否可以接受,交易一经确认,应即时记减委托人的证券帐户,记加委托人的资

金帐户。

  第五条会员应为回转交易委托人制作每笔买卖报告书。

  第六条会员在本所开展回转交易业务后,对所有委托,必须输入投资者的

证券帐户号码。异地会员因通讯困难者可暂时不输入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

  第七条本所在送交登记公司的数据项目中,增加证券帐户栏位,正常情况

下于每日下午4:30以前,由本所送交登记公司并以此作为股份清算的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A股一级清算交割的时间保持不变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本地证券商在本所达成的股份交易,其清算过户按

以下程序办理:

  1.T+1上午11:00前,各会员公司清算员将T日成交股份的明细过户表(具

体到每位客户、每笔交易),以软盘形式或其它传输方式送交登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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