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及开展大宗交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上证所决定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并于
2003年1月10日起正式开展大宗交易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0日开始,上证所暂时采用人工受理方式接受各会员单位
大宗交易申请,由指定席位所属会员的注册交易员向上证所报送大宗交易申请
表,上证所对申请表及相关事项审核后进行申报操作。从2003年第二季度起,上
证所以电子交易系统方式受理大宗交易申请,买卖双方达成大宗交易协议后,委
托会员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成交申报。
二、大宗交易的申报受理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申报价格须在当
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
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三、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由上证所在指定的媒体披露,上证所外部网站
(www.sse.com.cn)的"行情及交易概况-交易公开信息-大宗交易"栏目同步发
布。
四、在人工受理阶段,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暂不实行大宗交易。
五、为控制大宗交易结算风险,各会员单位须在交易日保证其结算帐户具
有足额资金用于当日交易结算。对资金不足部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先自营后经纪及交易顺序,冻结大宗交易买入的证券,待资金
补足后再予解冻。
六、上证所受理大宗交易的归口部门是交易运行部。各会员单位可从本通
知的附件中获取大宗交易申请表,也可从上证所外部网站下载。
七、大宗交易的其他事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申请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