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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09-28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 权证的发行上市

  第六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权证发行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说明书刊登于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权证发行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2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

  (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三)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五)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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