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手入门 > 政策法规 > 正文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09-21 政策法规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条 为便于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涉及的证券登记、账户管理、托管、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受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须直接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

  第四条 托管人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托管人的授权书;

  (五)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或者总行批准分行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的文件;

  (七)托管人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中国结算公司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当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保险产品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营业执照注册号”。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保险产品名称和营业执照注册号,应当根据本指南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填写。  

  第六条 中国结算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本指南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开户,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七条 托管人应当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变更以及账户卡挂失补办、账户注销等手续。托管人变更“持有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者注销账户时,还应当提供中国保监会及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托管人申请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当按中国结算公司有关机构账户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www.chunhuazhen.com
一个人总是仰望和羡慕着别人的幸福,一回头,却发现自己正被仰望和羡慕着。其实,每个人都是幸福的。只是,你的幸福,常常在别人眼里。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