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1993年1月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
规则等法规。
第二章 会籍
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符合本所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向本所提出申请
并经本所批准后,可成为本所的会员。
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加入本所,须向本所递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表;
二、报告书;
三、机构设立的有效批准文件;
四、有权部门核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五、机构登记注册的证明件;
六、机构章程;
七、主要业务规章制度;
八、部门设置和证券业务人员名册;
九、法定代表人和证券业务负责人简历;
十、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核签证的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十一、当地有权部门同意加入本所的批准文件;
十二、本所或证券主管机关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本所递交的报告书至少须说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概况,包括辖属关系、资本金、历史沿革、业务范围等;
二、机构最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机构最近两年的证券经营情况;
四、申请加入本所的理由;
五、加入本所的业务准备情况;
六、本所或证券经营机构认为须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本所收到证券经营机构加入本所的申请后,由本所管理部门进行
初审。
第七条 如经本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本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
核批准。
第八条 对获准加入本所的证券经营机构,本所向其发出批准通知,颁发
《上海证券所会员证书》,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章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收到本所发出的批准为会员的通知后,须在一周内
按章程的规定,将会员席位费划入本所帐户。
第十条 会员若要转让会籍,必须提前向本所递交报告,详细说明转让的
理由、方式、时间及受让人的情况等。受让人须经本所同意并按本所章程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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