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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债权人矛盾与协调

06-11 公司分析

股东与债权人矛盾与协调当公司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后,两者也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债权人的目标是到期收回本金,并获得约定的利息收入,股东强调的是借款的安全性。公司借款的目的是扩大经营,强调的是借入资金的收益性。因此,股东的财务目标与债权人期望实现的目标存在一定的矛盾,股东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通过经营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这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方式:(1)股东改变原定资金的用途,将资金用于风险更高的投资项目。如果股东高风险项目获得成功,超额利润就为股东所独享;股东但如果高风险项目一旦失败,公司无力偿债,债权人将要与股东共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这对债权人来说风险与收益是不对等的。(2)股东未征得现有债权人同意发行新债券或举借新债,从而使公司的负债比例增大,增加了公司财务危机甚至破产的可能性,降低了旧债的偿还保障程度,致使债权人债权的价值下降。

为协调股东与债权人的上述矛盾,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通常可采取以下措施:(1)限制性借款,即在借款合同中加入某些限制性条款,如规定借款的用途、股东借款的担保条款和借款的信用条件或限制增发新债的数额等。(2)收回借款或不再借款,即当债权人发现公司有侵蚀其债权价值的意图时,采取提前股东收回借款或拒绝提供新借款,或要求高出正常利率很多的高额利率,作为这种风险的补偿,从而保障自身的权益。公司违背债务合同,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使其失去了借款的来源,股东或者不得不付出更高的负债成本,支付更高的借款利率,从而降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最终会影响公司未来股票的市价,股东进而降低或缩减公司价值或股东财富。因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讲,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公司在追求公司价值或股东财富的同时,还必须公平对待债权人,合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