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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监管名词解释

11-08 基础知识

从监管体系的角度来看,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是保证整个投资银行行业平稳发展的预防性措施。市场准入监管名词解释纵观世界各国情况,投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市场准入监管以美国为代表的注册制,[插图]另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特许制(日本在1999年以前实行的是特许制,1998年12月1日,通过新的《证券交易法》,将特许制改为注册制)。

注册制在注册制条件下,监管部门的权力仅限于保证投资银行所提供的资料无任何虚假的事实,投资银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有关资格规定,并在市场准入监管相应的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部门注册并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资料,便可以设立并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美国《证券交易法》(1934)规定,投资银行必须取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批准,并成为证券交易所(SE)或证券业协会的会员,才能开展经营业务活动。实质上,美国投资银行的注册必须经过SEC和SE两道程序才能完成。(2)在SE登记注册。申请注册的程序与在SEC注册的程序基本相同。投资银行必须经过SEC的注册批准之后,才能在SE注册。同时,SE还要考察其是否能够遵守SE的规章制度。投资银行被批准成为SE的会员后,要按规定缴纳会员费。从美国的注册中,市场准入监管可以看出注册制则更多地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和交易所席位的限额来控制投资银行的数量。其理论依据是“太阳是最有效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因此,市场准入监管实行注册制的前提是要有一个成熟、有效和完善的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