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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特点

04-29 公司分析

由于日本的公司是法人大股东互相持股,治理结构法人持股的目的是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治理结构干预对方企业内部事务并不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也容易导致对方的不信任和对立。因此,法人股东之间形成默契,互不干涉。

在正常情况下,大股东特别是金融大股东很少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而个人股东由于持股比例小,根本治理结构无法在股东大会上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影响。因此,股东大会实际上被公司的经营者操纵,使股东大会“形骸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出席股东大会的人数很少,且开会时间很短。治理结构大多数股东大会在30分钟内通过经营者事前写好的方案,根本没有讨论的时间。二是多家公司的股东大会同一日召开。1996年6月27日上午,有2 241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这实际上把拥有多家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从股东大会中排除出去。

由于股东大会“形骸化”,使得股东失去了合法的或正式的监督与控制渠道。但是仍有一些非正式渠道,可以帮助股东治理结构以一些特殊方式影响股东大会,对经营者造成一定的压力与监督。其中最具有日本特色的监督方式就是“股东大会的专职出席者”。他们只持有企业的很少部分股票,他们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各种信息,治理结构特别是一些企业丑闻或经营者的私生活信息。为了限制这些专职出席者,1982年的“商法修正案”引入了单位股份制和禁止对股东无偿赠予的规定。在“商法”修改之后,全国的企业几乎都在同一天召开股东大会,这种治理结构方法限制了专职出席者,也限制了个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