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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性捐赠有哪些内容

09-03 财务分析

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救济性捐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救济性捐赠所说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救济性捐赠是指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救济性捐赠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救济性捐赠以及其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另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对非关联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

同时税法规定: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具体扣除限额计算程序为:救济性捐赠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若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扣除额为扣除标准额;若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小于扣除标准的,扣除额为实际捐赠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