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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02-01 政策法规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及开展大宗交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上证所决定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并于

2003年1月10日起正式开展大宗交易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0日开始,上证所暂时采用人工受理方式接受各会员单位

大宗交易申请,由指定席位所属会员的注册交易员向上证所报送大宗交易申请

表,上证所对申请表及相关事项审核后进行申报操作。从2003年第二季度起,上

证所以电子交易系统方式受理大宗交易申请,买卖双方达成大宗交易协议后,委

托会员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成交申报。

  二、大宗交易的申报受理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申报价格须在当

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

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三、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由上证所在指定的媒体披露,上证所外部网站

(www.sse.com.cn)的"行情及交易概况-交易公开信息-大宗交易"栏目同步发

布。

  四、在人工受理阶段,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暂不实行大宗交易。

  五、为控制大宗交易结算风险,各会员单位须在交易日保证其结算帐户具

有足额资金用于当日交易结算。对资金不足部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先自营后经纪及交易顺序,冻结大宗交易买入的证券,待资金

补足后再予解冻。

  六、上证所受理大宗交易的归口部门是交易运行部。各会员单位可从本通

知的附件中获取大宗交易申请表,也可从上证所外部网站下载。

  七、大宗交易的其他事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申请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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