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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金经理需要什么条件

08-26 公司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经营层是其市场竞争力的核心组成,也是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从实质意义上来看,其正当行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实现的最终路径。然而,由于基金经理经营层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在眼前利益上并不趋同,因此,为基金经理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应当对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来看,不同的法律规制的路径与方法亦存在效能上的差异,因此,还必须充分考虑其人力资本的特性和要求,以实现有效的方法选择与资源配置。

基金的业绩与基金经理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基金管理人的经营层是基金管理人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实现的最终依靠。其合法有效、正当、基金经理充分的行为决定了基金制度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与否与程度。但是,如前所述,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之间均存在不同的趋向,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基金经理是基金的实际操作者,“具有较强的信息搜集及处理能力,可以凭借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将信息有效地反映到市场中去,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给基金经理投资者带来稳定的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为了追求高额的投资回报,必然要求基金经理为其利益而尽心尽力地工作和服务。然而,在市场中,任何主体的理性都是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金经理必然在工作与服务的过程中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如何最大化。因此,相应的代理问题与成本的产生客观上不可避免,存在基金经理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有意或无意地损害或放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或基金管理人利益的可能与风险。而在实践中,基金经理的“老鼠仓”、偷懒行为、羊群效应等败德行为也层出不穷,严重危害了基金制度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秩序。

由此可见,以基金经理为代表的基金管理人经营层的规制必不可少,而法律手段不仅是规制的重要方法,而且其基金经理通过制度与权义的规范在诸多的社会规制方法中具有国家强制力加以保证、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相对公平(防止交易中强势一方的滥权行为或者排除交易双方或一方的不当选择)和程序正义以及体现社会利益或宏观调控的价值。因此,需要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律机制以求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基金经理与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这也是基金经理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利益平衡与共同实现的基本路径,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矛头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