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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

06-09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工作,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业务规则制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生效、施行、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规则,是指本所为履行组织证券交易和一线监管等职责而制定并以本所的名义对外发布的,对相关市场参与者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持续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业务规则包括:

  (一)规则。指对本所组织证券交易和一线监管等业务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基础性业务规则。

  (二)细则。指对本所规则实施的某一方面问题作出详细规定的具体性业务规则。

  (三)指引。指规范本所业务的指导性或补充性业务规则。

  (四)其他规定。指除上述三类业务规则外,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通知”等。

  第五条 制定业务规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进行,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相抵触;

  (二)从实际出发,具有可操作性;

  (三)注重效率,并有利于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和促进发展;

  (四)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

  (五)维护业务规则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细则、指引不得与规则相抵触,其他规定不得与规则、细则、指引相抵触。

  第六条 本所法律部负责组织协调业务规则的制定工作,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研究、拟订业务规则制定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参与起草业务规则;

  (三)对业务规则草案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提出业务规则的解释、修改、废止意见;

  (五)其他与业务规则制定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二章 业务规则制定和修改计划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份对该年度本部门起草并已发布的业务规则进行清理。同时,应当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在下一年度拟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提出立项计划。业务规则立项计划应当对制定或修改业务规则的必要性、与相关业务规则的关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业务规则清理结果和立项计划一并提交法律部。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本所理事会、总经理室认为需要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由总经理室指定的部门或法律部将其纳入当年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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