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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05-26 政策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

  第三章 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

  第四章 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管理

  第五章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第六章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第七章 融资融券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申报

  第九章 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

  第十章 融资融券违约记录申报

  附件一: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表

  附件二:融资融券信息报告表

  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概述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二章       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实现。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开通前,会员应向本所报备融资融券专用帐户。

  一、申请材料

  会员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3、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4、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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