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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证行权流程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11-23 政策法规

    各权证发行人、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规范权证行权相关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权证行权的业务流程、信息披露及会员单位的服务工作等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权证行权的业务流程

  1.权证行权起始日前3个交易日,权证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申领"**权证行权资金划款通知"或"**权证行权所需标的证券划拨通知"。

  2.权证行权起始日前2个交易日,权证发行人应当将行权所需资金或标的证券划拨至其在结算公司开立的行权专用资金账户或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在行权资金或标的证券到账后,结算公司向发行人出具有关权证行权资金余额或权证行权标的证券数量的证明文件。

  3.权证行权起始日前1个交易日,权证发行人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结算公司出具的有关权证行权资金余额或权证行权标的证券数量的证明文件,并向深交所提交"关于XXX权证行权的申请"。

  4.在行权期的任一交易日(T日)清算、交收后,结算公司向权证发行人发送权证行权清算、交收数据。如权证发行人发现权证行权所需资金或标的证券不足,应当在交收日16:00前将所需权证行权资金或标的证券补足。

  5.T+1日交收后,如权证发行人由于行权资金或标的证券不足导致交收失败,结算公司及时通知权证发行人和深交所,深交所将督促权证发行人就行权失败事项在T+2日予以披露,权证发行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7.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存续期满、完成行权结算后向结算公司申请注销到期未行权的放弃权证、办理权证的退出登记手续,并申请返还权证行权剩余资金或标的证券。

  二、权证行权的信息披露

  1.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以下简称"股改权证")自权证行权起始日前60日至前30日,权证发行人应当每两周刊登一次"权证到期风险提示性公告"(见附件1),自权证行权起始日前30日内,权证发行人应当每周刊登一次"权证到期风险提示性公告"。

  2.权证发行人应当自权证存续期满前7个工作日、前3个工作日各刊登一次"权证行权及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见附件2)。

  3.权证发行人应当自行权起始日刊登"权证开始行权公告"(该公告内容可参照"权证行权及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其中股改权证的权证发行人应当自行权起始日次一交易日至行权终止日,每日刊登"权证行权公告"(该公告内容可参照"权证行权及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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