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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0-26 政策法规

    关于就《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我会研究起草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06年3月16日至3月23日,待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将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正式发布实施。

  请于2006年3月23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fanyu@csrc.gov.cn,或传真至010-88061281。

  附件:

  1、关于《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

  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登记结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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