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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10-12 政策法规

    各会员单位:

  为了维护权证的交易秩序,促进权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创设权证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经本所认定可创设的已上市交易权证,可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并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活动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创设人")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创设同种权证。创设的权证与原上市权证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相同。

  二、创设人可以向本所申请创设或注销权证,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创设或注销。

  创设人每日申请创设或注销权证均不得超过一次,每次申请创设或注销的数量均不低于100万份;申请注销时剩余权证数量不足100万份的,创设人应当申请一次性全部注销。

  三、创设人向本所申请创设权证时,申请创设的权证数量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权证首次发行量在6亿份以内的,当日可创设的权证数量不超过3亿份;权证首次发行量在6亿份以上的,当日可创设的权证数量不超过首次发行量的50%。

  2、创设在外的权证与同标的证券的同种权证之和乘以行权比例不超过无限售条件标的证券的100%。

  四、当日申请创设同一权证的创设人超过一名,且其申请创设权证数量合计超过可创设权证数量时,本所按比例分配可创设的权证数量。

  不同日期创设的权证按照日期先后排列创设顺序。同日创设的权证,创设数量大的视为先创设,创设数量相同的通过抽签决定创设顺序。

  五、创设人拟创设认购权证的,应当在向本所提交创设申请的前一交易日上午11:30之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开设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并在该账户中全额存放用于行权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同时创设人需申请设立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业务。

  创设人拟创设认沽权证的,应当在向本所提交创设申请前一交易日上午11:30之前在结算公司开设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并在该账户中全额存放行权履约担保资金,该账户同时用于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业务。

  同时,创设人还应当指定一个自营证券账户为权证创设专用账户,用于完成与创设及注销相关的权证及标的证券的交收,报本所和结算公司备案。

  六、创设人应当持续关注行权履约担保品的状况,确保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和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具备足额行权履约担保品。

  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标的证券或资金,不得用于权证创设的行权履约担保。

  七、创设人应当指定两名专业人员为联络人,授权其负责与本所和结算公司的联络,代表创设人办理与权证创设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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