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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管理的通知

10-12 政策法规

    各会员公司、各结算参与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权证交易资格、结算资格管理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权证业务分别实施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管理,经上证所和中国结算认定,同时取得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可从事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上证所或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同时取得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只可以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行权或卖出权证。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根据结算细则第五十条之规定选择符合准入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其结算业务的,则可以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二、对违反结算规则,不能正常履行交收责任,或交收价差担保品不足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从下一交易日起暂停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并提请上证所在下一交易日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此限制买入措施,由中国结算告知相关结算参与人。

  因价差担保品不足而被限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在补足交收价差担保品且没有出现交收透支后,中国结算自下一交易日起恢复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因不能正常履行交收责任被限制权证买入交易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在补足交收透支款,并在中国结算认为其具备持续交收能力后,中国结算恢复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根据中国结算的提请,上证所从下一交易日取消对其自营或经纪业务中的买入限制。此取消限制买入措施,由中国结算告知相关结算参与人。

  三、上证所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的会员公司及其客户,可以直接暂停其权证交易资格。

  四、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被暂停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或被限制权证交易资格后,应及时向其客户说明原因,并自行承担因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被暂停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五、经上证所审核取得权证交易资格并同时经中国结算审核取得权证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名单详见中国结算外部网站。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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