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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理论

10-23 财务分析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首先要确定哪些企业和主体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理论以及由谁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问题,即需要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体。合并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主体是企业集团。也就是说,合并财务报表只有企业集团才涉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问题主体理论。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如果不属于企业集团,则不涉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企业集团是由若干个相互联系的企业组成的企业群体,具体承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是组成某一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他企业拥有控制权,即拥有子公司的企业,为了综合反映由企业与其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主体理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都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也就是说,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且由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具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投资性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义务,作出特殊的豁免性规定。所谓投资性主体,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以提供投资服务为目的而设立的特殊性实体,如投资性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对于投资性主体,除其持有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需要将其持有的这些为其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如果未持有这些为其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子公司,则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理论。也就是说,对于投资性主体,因投资活动而持有某一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资本,合并财务报表即使达到能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度,该被投资企业达到子公司的标准,也不需要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如果投资性主体仅持有这样的子公司,则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