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基本面分析 > 财务分析 > 正文

总会计师是什么样级别

06-11 财务分析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主要领导人的领导者下,主管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工作的负责人。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是我国在企业管理中加强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职能,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一项重要经验。《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设置总会计师问题做了三个方面的规定:第一,大、中型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对于总会计师的具体任职资格,《总会计师条例》做了具体规定。第二,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应当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第三,总会计师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即《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此规定执行。

《总会计师条例》中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具备的条件)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条件基本相同。总会计师的职责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总会计师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第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总会计师督促企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第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第四,承办企业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会计师主要有五个方面的权限:第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总会计师有权制止或者纠正;第二,有权组织企业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第三,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企业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第四,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合同等在企业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第五,对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提出意见,考核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